遺囑

 

資料提供/更新:彭韻僖律師
                           香港律師會會長(2018 至2021)
                         

                          梁家麗大律師

 

資料整理:歐陽畹華女士
                  劉美莉女士

 

(鳴謝:本文章部分內容撮錄自陸文慧律師撰寫、亮光文化有限公司出版之<<贏在終點線(新版)>>」,在此深切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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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立遺囑(will)的目的,是在自己過世之後,能按自己的意願將財產分配到各人手中;避免家人有任何懷疑和爭執、破壞感情;及能令家人能夠在合理時空內順利繼承財產(包括指定有能力和可以信任的人做遺囑執行人 (Executor)。如果沒有遺囑或是遺囑內容模糊不清,將會為後人帶來很大困擾。


在這篇文章中,彭韻僖律師和梁家麗大律師會詳細和我們講解什麼是遺囑;其法律基礎;訂定的過程和訂定時需要留意的地方等。
 

 

第一部份——遺囑的需要
第二部份——立遺囑的法律基礎
第三部份——如何立遺囑
第四部份——遺囑內容——參考樣本
第五部份——與遺囑訂定有關的人士
第六部份——其他

 

第一部份——遺囑的需要

立遺囑(will)的目的是:

  • 在自己過世之後,能按自己的意願將財產分配到各人手中;
  • 避免家人有任何懷疑和爭執、破壞感情;
  • 令家人能夠在合理時空內順利繼承財產(包括指定有能力和可以信任的人做遺囑執行人(Executor)。

如果沒有遺囑或是遺囑內容模糊不清,將會為後人帶來很大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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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立遺囑的法律基礎

遺囑在立遺囑人逝世後才生效。在香港監管遺產處理最重要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Cap. 30  Wills Ordinance),而其中條款5(1)及(2)如下:

「5.遺囑的簽署及見證

(1) ……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

(a)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b)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d)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

(i)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ii)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2)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英文版本如下:

5.Signing and witnessing of a will

(1)… no will shall be valid unless—

(a)   it is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the testator, or by some other person in his
presence and by his direction;

(b)   it appears that the testator intended by his signature to give effect to the will;

(c)   the signature is made or acknowledged by the testator in the presence of 2

or more witnesses present at the same time; and

(d)   each witness either—

(i)attests and signs the will; or

(ii)acknowledges his signature,

in the presence of the testator (but not necessarily in the presence of any otherwitness),but no form of attestation shall be necessary.

(2)A document purporting to embody the testamentary intentions of a deceased
person shall, notwithstanding that it has not been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under subsection (1), be deemed to be duly executed if, upon
application,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re can be no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document embodies the testamentary intentions of the deceased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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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如何立遺囑

一個人只要年滿18歲、精神健全、神智清醒、清楚自己的財務狀況、沒有受威脅或欺騙,能夠明白和同意遺囑的內容,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立遺囑。

遺囑可以中文或英文簽訂。

立遺囑前

一、清楚了解自己擁有的財產。

二、詳細思考想分配給何人,如何分配等。雖然立遺囑人可以在日後任何時間立新的遺囑,但始終要花格外的時間和功夫。

三、決定和尋找適合的遺囑執行人,通常為立遺囑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這個人必須是自己最信任的,最好還有良好的辦事能力。

四、決定是否聘用律師,如需要便找一位自己信任的。如有需要,亦可以聘用醫生作見證人(證實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況)。

立遺囑的過程

一、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內容之下簽署。

(如聘用律師,律師會在立遺囑人簽署之前,向其詳細解釋遺囑內容。)

二、立遺囑時起碼有兩名見證人在場,並由該兩名見證人在遺囑上簽署,以證明立遺囑人的身份,並證明立遺囑是出於自願的。(見證人只需見證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署,不必知悉該遺囑的內容。)

三、遺產受益人及其配偶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否則對見證人及其配偶的饋贈無效。

四、遺囑的內容除訂明財產的分配方法外,還應說明以下各人的名字,並附上各人的身分證號碼,以及立遺囑的日期:

  • 立遺囑人 (Testator);
  • 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或稱遺囑執行人(Executor)或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
  • 受益人(Beneficiary);及
  • 見證人(Witness)。

(遺囑執行人最好由受益人擔任。如受益人多於一位,則可選出其中一位或兩位擔任遺囑執行人。)

五、如遺囑多過一頁,除最後一頁要有立遺囑人及兩名證人共三人的簽名之外,最好請該三人在每頁的右下角簽名,以證明各頁都是遺囑的一部份。

立遺囑之後

一、遺囑應妥為保存,但最好不要把遺囑放在當事人名下的保險箱。因為當事人過世之後,保險箱要經過申請手續才可開啟。除要勞煩自己的律師外,還要銀行和民政署同事協助,延長辦理遺產手續所需時間。

立遺囑人可把遺囑放在一個「搶眼」的大信封之內,放在家中平時收藏重要文件(旅行證件)的地方,並清楚告訴遺囑執行人,讓他將來容易找得到。

如立遺囑人不介意,亦可將遺囑影印一份,交給遺囑執行人保管以及告知正本的存放地點。

二、不能在立好的遺囑上再作改動、塗污,加上釘書釘或打孔。

三、如要更改遺囑內容,應重新再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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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遺囑內容——參考樣本

以下是一個簡單樣本給讀者參考。

 

陳大文遺囑

(立遺囑人資料)

本人陳大文(CHAN Tai Man ),香港身分證號碼  A111111(1),住址為香港快活路1號快樂樓三座3樓,在2022年2月22日簽立遺囑如下:

(遺囑內容)

1/本人撤銷以前所立的所有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並聲明本遺囑是本人所立的最後遺囑。

2/本人聲明本人以香港為永久居留地,本遺囑根據香港法例處理。

3/本人委任我的女兒陳安安(CHAN On On) (香港身分證號碼 D333333(3)) 為本遺囑的執行人及受託人,其住址為九龍安寧路安徽樓一座8樓,。

4/本人的財產在扣除喪葬費和其他必須費用(包括執行本遺囑所需費用及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合理欠款)後,全部贈予我女兒陳安安 (CHAN On On) (香港身分證號碼 D333333(3)),住址為九龍安寧路安徽樓一座8樓。

5/上文 4/ 所述的受益人(陳安安女士)如比本人早逝,則其所得遺產贈予其子女,若子女多於一人,則由其子女各人平分。

6/本人聲明沒有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其他親屬及朋友)需本人供養,所以本人將遺產全部贈予我女兒陳安安。

 

立遺囑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簽署部份)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第一見證人

姓名:李小明(LEE Siu Ming)

香港身分證號碼:( A 123456(1))

簽署:________________

 

第二見證人

姓名:黃玲玲 (WONG Ling Ling)

香港身分證號碼:( A 777777(7))

簽署:________________

 

 

其他條款

以上是最簡單的遺囑,按需要也可加添內容:

一、立遺囑人想將財產分給不同的受益人

例如:

4/ 本人的財產在扣除喪葬費和其他必需費用(包括執行本遺囑所需費用及有充分憑據證明的合理欠款)後,全部按下列比例分別贈予以下受益人:

50% 贈予女兒陳安安(CHAN On On) (香港身分證號碼 D333333(3)),住址為九龍安寧路安徽樓一座8樓;及

50%贈予兒子陳大超(CHAN Tai Chiu)(香港身分證號碼 D345678(9)),住址為九龍健康路1號4樓。

二、立遺囑人想將某幢物業給予某受益人

如立遺囑人想將某物業給予某受益人(例如兩幢物業分別給予兩名子女),那便最好寫清楚。

如果立遺囑人只是訂明自己擁有兩個物業;所有資產均贈予兩名子女;兩名子女可以 50% :50%平分;那麼到時他們便要協商如何落實安排(例如一方用現金補償另一方,以換取承繼較貴重的物業)。如果不能做到,便需要把兩個物業變賣,再把賣樓的錢平均攤分。較好的安排是寫清楚哪個物業給予何人。

例如:

4/ 本人將本人名下位於香港安康路9號10樓的物業贈予女兒陳安安(CHAN On On) (香港身分證號碼 D333333(3)),住址為九龍安寧路安徽樓一座8樓。

5/本人將本人名下位於香港平安路7號2樓的物業贈予兒子陳大超(CHAN Tai Chiu)(香港身分證號碼 D345678(9)),住址為九龍健康路1號4樓。

三、立遺囑人想將部份財產贈予慈善機構

立遺囑人亦可將全部/部份財產贈予慈善機構。

例如:

6/本人將港幣一百萬及所有香港匯豐銀行股票贈予香港防癌會(地址為香港南朗山道 30號)。

7/上文 6/所述的受益機構就上述捐款所發的收據,即能充分解除受託人的責任,受託人無需對該等捐款的損失或運用失當負上法律責任。

8/即使上文6/所述的受益機構在本人去世時已不再存在、與其他機構合併或已改名,本人的遺贈仍然有效,受托人須將該筆捐款贈予其認為性質與原本受益機構最相近的另一機構。

(或:如上文 6/所述的受益機構在本人去世時已不再存在、與其他機構合併或已改名,原本給該機構的遺贈便告無效,其份額由受益人陳安安和陳大超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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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份——與遺囑訂定有關的人士

在立遺囑的過程中,會牽涉以下人士,現逐一解釋:

(1)立遺囑人 (Testator)

一個人只要年滿18歲、精神健全、神智清醒、清楚自己的財務狀況、沒有受威脅或欺騙,能夠明白和同意遺囑的內容,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立遺囑。

(2)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或稱遺囑執行人(Executor)或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

1/遺囑執行人必須年滿21歲。

2/如果遺囑執行人並非立遺囑人的親屬,立遺囑人最好事先得到該位人士同意。

3/為免擔心唯一的遺囑執行人比立遺囑人早逝或在完成申辦遺產手續之前逝世,立遺囑人可以委任超過一位遺囑執行人。

4/遺囑執行人最好由受益人擔任。如受益人多於一位,則可選出其中一位或兩位擔任遺囑執行人。

(3)受益人(Beneficiary)

1/受益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機構。

2/ 如遺產受益人未滿18 歲,遺囑執行人必須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受益人的遺產(即代該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關遺產)。有些父母也可能會在遺囑上列明,子女須在更年長及較成熟時( 如年滿 21 或 25 歲)才可繼承遺產。所以,遺囑執行人亦可以有酌情權,在子女正式能夠取得所有遺產前,適當地向他 / 她分發若干金額作為日常生活開支。

(4)見證人(Witness )

1/受益人可以做見證人嗎?

遺產受益人及其配偶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否則該受益人將不能獲取有關遺產。

2/見證人需要是律師嗎?

見證人可以是律師,亦可以不是律師,只要是年滿 18 歲人士就可以。

3/什麼情況之下需要醫生做見證人?

如果立遺囑人已臥病在床,則需要有醫生證明病人在簽立本遺囑時神智清醒。如其中一名見證人是醫生,見證人的證詞應為: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場,又其中一位見證人(請填上中文名字)醫生(請填上英文名字) 是香港註冊醫生(醫務委員會註冊號碼:(請填上號碼) ),現證明立遺囑人在簽立本遺囑時神智清醒,明白本遺囑全部內容,並確認本遺囑乃依其意願訂立。此證。」

需知道如果有人能夠證實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的時候神智不清,遺囑便屬無效。

如果有訴訟,法官會考慮所有證據(包括當時主診醫生、其他在場證人、庭上專家證人等各人的供詞)後,認為立遺囑人當時是知悉及明白遺囑的內容,才裁定該遺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4/如果立遺囑人要用蓋章、指模或符號代替簽名怎麼辦?

如果立遺囑人要用蓋章、指模或符號(如「+」或「x」號)代替簽名,或因不識字或失明而不能閱讀遺囑內容,見證人的證詞應為: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並由其中一位見證人(請填上見證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向立遺囑人誦讀遺囑內容。立遺囑人表示明白全部內容,確認本遺囑乃依其意願訂立,並親自在其上蓋章/打指模/劃「+」或「x」號(請填上適用者)代替簽名,以本遺囑作為其最後遺囑。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如果立遺囑人既臥病在床,又要用蓋章、指模或符號(如「+」或「x」號)代替簽名,見證人的證詞則應為:

「以上遺囑經我們在場見證,並由其中一位見證人(請填上醫生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醫生(醫務委員會註冊號碼: (請填上號碼) )向立遺囑人誦讀遺囑內容。立遺囑人表示清楚明白全部內容,確認本遺囑乃依其意願訂立,並親自在其上蓋章/打指模/劃「+」或「x」號(請填上適用者)代替簽名,以本遺囑作為其最後遺囑。(請填上醫生中文姓名 )醫生又證明立遺囑人在簽立本遺囑時神智清醒。再者,我們按照立遺囑人的要求在本遺囑上簽署作見證人時,我們兩人與立遺囑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5/ 如果遺囑沒有見證人怎麼辦?

見證人的角色非常重要,立遺囑人必須在兩位或以上的見證人的面前,在遺囑末處簽名,而該等在場的見證人也須在立遺囑人面前作證並在遺囑上簽署。

雖然《遺囑條例》第5(2)條同時規定:「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不過,如果在承辦遺產時需要作出這種申請,不但費時失事,而且法庭信納與否,始終是未知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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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份——其他

律師向法庭申請遺囑被接納的程序和所需時間

律師需要向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被接納,需要的時間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海外資產處理

如果海外有資產,當事人可以循兩途徑處理。 途徑一, 在香港訂立一張只處理香港資產的遺囑,而在擁有資產的其他地區也另訂遺囑,處理當地的資產。途徑二, 在香港訂立一張遺囑,內容涵蓋香港及海外的資產。

不過要注意,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適用法律,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舉例,如死者擁有兩個單位(一個在香港而另一個在外地),那個海外物業便不會包括在香港的遺產承辦書(又稱「授予書」)所處置的遺產內。遺產執行人須按需要做額外的手續。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即「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業主各持一定比例的業權。業主過身後,其所持有之業權部分,會自動由其遺產受益人取得,繼承人會成為聯名業主之一。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亦屬「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又稱「長命契」。聯權共有下,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遺囑會被撤銷?

立遺囑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動去撤銷其遺囑,例如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毁。但有一個情況經常會被忽略,就是當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才結婚,該遺囑便可能無效。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其後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則屬例外。其中最有力的證據,就是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沒有遺囑之下遺產的處理

一個人逝世而沒有立下遺囑,那便需要根據香港法例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Cap 73 Intestates’Estates Ordinance) 處理。這將會涉及很多人物的關係證明,比較複雜,或會造成很多爭拗。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

常見情況:  
如有配偶,無子女,無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子女 ● 配偶承繼全部
如有配偶,無子女,有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子女 ●  配偶承繼死者寓所的個人物品、$1,000,000及剩餘遺產50%
●  剩餘遺產另外50%由父母平分,如沒有父母便歸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子女
 
如有配偶及有子女 ● 配偶承繼死者寓所的個人物品、  $500,000及剩餘遺產50%
● 剩餘遺產另外50%由子女平分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未必反映個人意願

以下是一個例子:

陳先生於2010年與朋友喝茶時心臟病發,突然去世,享年50歲,遺下妻子及一子一女。陳先生的遺產超過三千萬元 ,由於他沒有立下遺囑,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陳太太先獲撥50萬元,然後與子女各佔餘下遺產的一半。當時子女尚未成年,屬於子女的一半也由母親代管。

子女分別已成年,兒子在三年前向母親取回自己應獲分配的父親遺產,並要求母親交代遺產詳情。母親一直不理會兒子的要求。兒子委託律師處理,結果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母親沒有履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沒有妥善分配遺產。

許多夫婦都以為,反正不立遺囑,遺產也會分給配偶和子女,那便不用立遺囑了。他們沒有想過自己離世後,配偶有沒有能力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配偶是否願意與子女平分遺產。如果陳先生在世時立下遺囑,說明把全部遺產留給太太,子女也只有服從父親的意願,沒有權向母親索取父親的遺產。即使陳先生的原意是希望太太和子女平分遺產的,也最好立下遺囑,讓太太清楚明白子女也是受益人,以及各人應得的份額。如果立遺囑時,子女是尚未成年的受益人,遺囑內就會委任至少兩位遺囑執行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總括來說,健康時立下妥善的遺囑,應可避免陳先生這類家庭糾紛不斷重演。

(於2022年3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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